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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生态环境局公开征集环评审批、监管执法、资金项目三个方面问题线索的举报方式

时间: 2023-01-10 18:03 来源: 人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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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监管执法、资金项目三个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宜春市生态环境局从2022年12月27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深入开展环评审批、监管执法、资金项目三个专项整治行动,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进行监督,并积极投诉举报。

举报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反映问题要客观真实,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使用真实姓名及联系地址、电话,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举报。对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涉嫌犯罪的,将视情节轻重,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举报受理方式

电话:0795-3998553(工作日8:30-12:00,14:30-18:00)电子邮箱:ycsthjjrs@163.com

二、投诉举报范围

(一)环评审批方面

1.对不具备审批条件、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五个不批”原则进行环评审批的问题。

2.污染物总量确认不执行、产业政策不落实、生态环境相关规划约束不履行等违规审批问题。

3. 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规定,擅自降低分类管理要求,将报告书降低为报告表进行审批或指使建设单位将报告表降级为登记表进行备案问题;

4. 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规定,擅自提高分类管理要求,将登记表提高为报告表、报告表提为报告书,或将环评豁免项目纳入环评审批问题。

5.超过法定职权,在未取得委托手续前对不属于本部门审批权限的项目环评予以审批的越权审批问题。

6.在项目环评审批过程中,通过提供虚假资料、出具虚假意见等方式帮助建设单位取得环评批复等弄虚作假问题。

7.违反“放管服”改革要求,在环评审批过程中违规设置前置和证明条件问题。

8.违反环评审批程序规定,擅自取消环评报告书受理、审查、审批等公示环节以规避监督问题。

9.各级环评管理部门指定、推介、暗示环评机构或由利害关系人开办公司承揽环评项目谋利的失职腐败问题。

10.生态环境部门人员违反环评审批廉洁自律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要求建设单位进行利益输送等失职腐败问题。

11.在项目环评审批过程中,对其他部门提供的证明审查不严不实,对非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未经核实即以此为依据予以审批。

12.违反环评审批程序规定,未按要求开展项目联审、公示,或在多个部门提出异议情况下仍审批。

(二)监管执法方面

1.执法人员对待群众观念淡薄,态度生硬,不保障执法相对人合法权益,不严格执行有关文明执法的规定。

2.立案调查避重就轻,为企业开脱,如现场检查时发现多种违法行为,只对其中的一种进行责改或处罚。

3.对信访调处过程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有案不立;对上级交办、转办的生态环境信访件或问题线索拖延不办或不按时反馈;信访件办理质量不高,对群众反映的环境污染问题推动解决不彻底。

4.执法人员着装不规范、不亮证执法、“口大气粗”等粗暴执法、野蛮执法,入企检查时没有出示执法廉洁承诺书。

5.执法人员随意查企、针对性执法,未严格执行“双随机、一公开”及专项执法行动,如在“双随机、一公开”行动中“走过场”等现象。

6.对违法排污企业只罚不管或者以罚代管,违法环境问题涛声依旧,对管理服务对象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和不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强制。

7.执法过程中向企业推销产品或者商品服务。

8.执法过程存在无证执法、单人执法,使用临时人员、聘用人员以及未取得执法证的工勤人员执法等问题。

9.执法过程未严格执行执法程序,随意下达处罚决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滥用行政裁量权,重大执法决定未进行法制审核,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未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罚没款收缴不及时。

10.对违法企业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未依法立案处罚,立案处罚后未及时开展后督察工作。

11.对涉危涉重企业执法监管不到位,造成后果的。

12.办案效率低下,超时限办理案件,未严格按照生态环境执法案件办理规程开展执法工作,应启动生态损害赔偿的未启动。

13.对减免处罚、撤案等情形适用法律条款不正确的,不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标准,自由裁量权把握不当,如违规进行低限处罚、提出的处罚建议有失公平公正等。

14.执法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收受财物、权钱交易、徇私枉法,不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金礼物,“吃、拿、卡、要、报”等问题。

15.执法人员向相关人员通风报信、泄露案情,充当排污企业保护伞,利用职务影响力违规插手干预执法活动,说情打听、干预案件办理、打招呼等问题。

16.应移未移,以罚代刑,对满足移送公安机关条件的案件,只对涉案企业进行罚款,相关涉案人员未被移送司法追究。

17.案卷制作不够规范,如缺失相关证据材料,涉及采样的案件缺少采样登记单或采样交接单,缺少内审表等。

18.执法力量薄弱,部分县市区执法装备难以达到全覆盖,相关硬件设备投入不足。

(三)资金项目方面

1.资金分配不符合财政部、省财政厅、市财政局关于生态环境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

2.未建立专项资金分配制度,资金分配和拨付不及时,分配资金未落实到具体项目,存在资金层层下切和资金分散使用情况;存在利用资金分配权捞取人情、换取荣誉、收取财物等情况。

3.项目资金支持储备库外项目等情况。项目库管理不规范,扩大资金支持范围。

4.未建立健全监管制度、细化监管方式,有关制度要求未落实到位,未定期调度项目进展和资金执行情况。

5.项目未及时挂网招标,未按时开工。项目招投标程序不规范,违规插手、干预工程招投标。在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利用在标书制定环节设置倾向性资格条件或评分办法,在评标环节发表倾向性言论等方式为特定关系人中标提供帮助等以权谋私情况。项目采购未履行采购程序,政府采购流程不规范。存在虚假招标或串标情况,存在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情况,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项目采购存在层层分包、违规转包情况。

6.对项目加码验收或人情验收等情况。项目完成后未及时组织验收,相关验收材料不完备、不准确等情况。

7.重复立项、虚假套取项目资金、示范工程“贴牌”套取项目资金。未按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或可研报告等,存在项目论证不充分、无法正常实施的情况,项目相关批复文件不齐全。

8.资金使用不符合国家财经纪律相关要求,滞留、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情况,从专项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等情况。重复申报专项资金。

9.违规处置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情况。

10.资金拨付到具体项目上不及时,预算执行未达到序时进度的要求。项目进度缓慢,中央资金执行率低,未充分发挥使用效益。项目账套未完整记录项目支出;未满足付款条件支付合同款。

11.项目完成验收后未开展绩效评价,项目环境效益相关目标、指标未完成,未有充分的证明材料。未制定项目长效运维管护方案,已建成的设备未正常运行,采购的仪器设备存在闲置,无法发挥效益。

12.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项目统筹谋划不够、审核把关不严、项目储备不足的问题。

13.项目未按照可研或实施方案等审批的内容和进度实施,项目内容、规模、资金使用等发生调整时,未及时履行变更程序。

14.未落实相关支出责任,未根据规定安排地方财政资金和企业自筹资金,相关资金未及时足额到位。

15.项目档案管理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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