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2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24〕6号),2024年5月30日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江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赣府厅字〔2024〕23号),进一步优化了应急响应措施、信息报送机制等,我局对《宜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进一步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于7月31日前书面反馈我局,电子版请扫描后发送至电子邮箱。
联系人:邓宜江 0795-3998330
地 址:宜春市宜阳大厦西座1502
邮 箱:ychbjdqk@163.com
附件:宜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宜春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0日
附件:
宜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2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2.3 各(县、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
2.4 专家咨询机构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会商与预报
3.2 预警分级
3.3 预警条件
3.4 预警发布
3.5 信息报送
3.6 预警调整和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原则
4.2 市、县级应急响应机制
4.3 重污染分级响应措施
4.4 信息公开
4.5 响应调整和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总结评估
5.2 档案管理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6.2 通讯与信息保障
6.3 物资装备保障
6.4 应急科技保障
6.5 人力资源保障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2 预案实施
8 附件
宜春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西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和获得感。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实施)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实施)
《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实施)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
《关于印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
《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
《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
《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24〕6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24〕23号)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全市范围内预测空气质量重度污染(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00)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预案体系
建立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区实际,修订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根据职责,结合本预案,制订具体应急预案或应急工作手册,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和单位按规定编制相应的单位应急预案。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强化预警、预防工作,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统一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按照污染程度,统筹实施区域预警和响应。各县(市、区)在市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3)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全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情况,科学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级别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5)分级管控,精准减排。针对不同治理水平和排放强度的工业企业,突出重点,精准实施差异化管控,持续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升级,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对工作。
2.1.1 市指挥部组成
市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教体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文广新旅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及宜春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阳新区管委会、明月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各平台公司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根据应对工作的需要,必要时增加有关市级单位和部门负责同志作为市指挥部成员。
2.1.2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重污染天气防治和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
(2)指挥、协调跨区域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工作,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3)组织编制、修订和完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4)组织实施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市级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的制订;
(5)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以及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2.1.3 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局领导担任,负责指挥部日常事务,市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市指挥部有关重污染天气防治、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的决策部署;
(2)承担市指挥部的应急值守工作;
(3)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形势分析会议,提出预警建议和应急措施;
(4)制作市级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并按程序进行审核;
(5)配合相关部门承担重污染天气应急新闻发布工作;
(6)根据市指挥部要求,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开展对各县(市、区)、各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7)承办各县(市、区)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中需要市指挥部协调、支援的具体事项;
(8)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宣教培训;
(9)负责联系相关领域专家,组织专家对重污染天气信息进行会商研判;
(10)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11)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1)市生态环境局: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能;负责组织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分析会商,及时发布监测预警预报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制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行动方案。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市气象局:负责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工作;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和会商;根据气象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市委宣传部: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的宣传报道工作,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权威信息,协调相关新闻媒体做好信息发布、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等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4)市发改委: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清洁能源保障工作,督促能源企业应急减排。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5)市工信局:协助市生态环境局对重污染天气重点排污企业应急响应专项行动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市生态环境局指导各县(市、区)确定在不同预警等级下需要限(停)产企业名单,督促企业实施停产措施。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6)市教体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急行动方案,并督导属地落实。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7)市公安局:负责制(修)定重污染天气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应急行动方案,并指导督查各地禁燃烟花爆竹管控情况。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8)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工作所需市本级经费保障,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9)市住建局:负责制(修)定建筑施工工地专项应急行动方案,并督导属地落实。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0)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制(修)定道路扬尘控制、市政工程建设工地扬尘管控、餐饮油烟治理等专项应急行动方案,并督导属地落实。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修)定公共交通应急行动方案,实行公共交通应急措施;指导和督促各地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和港口码头的扬尘监管;监督落实交通工程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控;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做好道路交通管控。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2)市交警支队:负责制(修)定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行动方案,并指导督查各地机动车限行管控情况;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渣土车、砂石车、黑烟车等违规行驶的执法检查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3)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负责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做好通信保障;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发送重污染天气相关的防护、预警信息。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4)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制(修)定重污染天气卫生应急行动方案,并督导属地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配合宣传部门做好健康防护知识普及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5)市文广新旅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广播电台、电视台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宣传教育等工作;配合市委宣传部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报道的协调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6)市水利局:负责制(修)定重污染天气水利工程施工场地扬尘管控应急行动方案,并督导属地落实。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7)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和督促各地做好重点污染企业临时停产、限产(降低生产负荷)时的安全生产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8)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农业农村部门制定并落实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实施方案,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9)市城投、市创投、市旅游集团、市发投、市交投等平台公司负责所辖项目的施工工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应急响应要求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0)宜春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宜阳新区管委会、明月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的组织领导和应急处置工作,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及办事机构,负责修订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1)广大市民、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各界积极行动起来,自主减排、共同承担防治空气污染的社会责任。
(22)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单位和部门必须服从市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应对工作。
2.3 各(县、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
各(县、市)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对的组织领导和应急处置工作,参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形式,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
2.4 专家咨询机构
各(县、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会商与预报
(1)生态环境和气象部门要强化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加强数据盯控,根据气象条件对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报,向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提出预警建议。
(2)要进一步完善会商机制,预测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及时发起会商。区域联动预警和省、市级预警响应期间应增加会商频次,必要时请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专家组集体参与会商。
(3)建立完善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气象监测网络,建立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3.2 预警分级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按照环境质量监测预测结果、空气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气持续时间和影响范围,将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分为Ⅲ、Ⅱ、Ⅰ三个级别,由轻到重分别用黄色、橙色、红色标示,按以下条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1)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
(2)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将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
(3)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3.3 预警条件
(1)经监测预测,城市范围内出现或将出现符合分级预警条件的重污染天气时,市、县(市、区)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2)纳入省级区域联动预警时,根据省级发布的区域预警提示,结合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确定预警等级,原则上启动的预警等级不得低于省级预警等级。
3.4 预警发布
黄色预警信息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发布;橙色预警信息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市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发布;红色预警信息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核,经市指挥部总指挥同意后,报请市长签发后发布。县(市、区)级预警信息发布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确定。
县级以上政府(管委会)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和12379预警信息发布专号,统一发布预警信息,原则上应提前48小时及以上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应明确预警级别、启动时间、应急响应区域范围、响应级别和响应措施等。
当发布黄色预警后,应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媒介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消息,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特别是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
3.5 信息报送
3.5.1 信息报送要求
预警信息发布后,县(市、区)应及时向上一级政府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报告。
市指挥部办公室在预警信息发布或应急响应解除当天将相关信息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3.5.2 信息报送内容
重污染天气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终报,初报中应包括发生重污染天气城市的预警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内容,续报在初报后每天报送,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变化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报送,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效果评估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3.6 预警调整和解除
市指挥部、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加强重污染形势跟踪分析,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取消预警,应急响应后,当空气质量预测结果或监测数据达到更高预警等级时,应尽早提高预警等级。
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将持续36小时及以上时,应降低预警等级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预警调整和解除的程序和发布程序一致。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原则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重污染天气区域范围内的政府(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响应工作,必要时,市政府给予指导、协调和支援。
(2)因臭氧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对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可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3)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更为具体、严格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并抓好落实。
4.2 市、县级应急响应机制
(1)召开市指挥部会议,研究部署大气重污染防控和应急响应措施。
(2)市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大气重污染区域范围内的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实施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各县(市、区)可根据监测情况先行启动县级应急响应。
(3)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迅速组织大气重污染区域范围内的各相关部门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并对执行情况开展督促检查。
(4)市指挥部派出现场工作组和技术力量,赴大气重污染区域指导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检查污染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
(5)协调大气重污染区域周边区域实施相关应急处置措施,并做好监督检查。必要时。市指挥部与相邻市进行协调、沟通,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6)区域联动预警发布后,相关县(市、区)要迅速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落实应急值守制度,做好应急人员、车辆、设备、物资的调度,并采取相应措施。
(7)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应在采取黄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要求值班人员24小时上岗、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控,对重污染天气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的变化及时作出预测预报,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
(8)及时评估污染减排措施的效果,并根据监测情况及时调整应急处置措施。
4.3 重污染分级响应措施
4.3.1 前期准备
(1)按照国家和省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和重污染天气减排等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清单须包括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排放源的基本信息和相应预警级别下的减排措施,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2)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应制定“一厂一策”减排预案,载明企业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同预警级别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性指标,确保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对生产工序简单,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全厂停产、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
4.3.2 Ⅲ级响应
4.3.2.1 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活动。
(3)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开展防护。
(4)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5)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4.3.2.2 建议性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排污单位加强污染工序生产环节控制,减少污染物排放。
(3)倡导燃煤电厂、石化、钢铁、水泥、有色、焦化、砖瓦窑、陶瓷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根据大气污染情况适当调整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
4.3.2.3 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1)执行当地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对应预警级别减排措施,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加大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机扫和洒水频次,强化保洁作业,减少交通扬尘污染,加油站加大洒水保湿频次,错峰卸油,在高温强辐射时段停止装卸油作业。
(2)对纳入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应急减排项目名单的企业实施停产限产措施,其中,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的应急减排比例应均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0%以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应急减排全社会占比之和不低于20%。
(3)执行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对应预警级别减排措施。除应急抢险、民生保障工程外,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运输车辆停止上路。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单位(日载货车辆进出20辆次及以上)应制定详细的交通运输源头管控方案并配备有关硬件监管设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三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严格执行源头管控有关要求,包括加强油品储运销环节监管和加油加气站油气回收系统的使用情况排查、开展油品检测、抽查机动车销售企业环保达标情况,以及加大柴油货车路检路查及集中使用、停放地入户检查的频次和力度等,加大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4)其他减排措施: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工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禁止露天烧烤,严禁垃圾、秸秆焚烧(焚烧发电或综合利用项目除外);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停业。
4.3.3 Ⅱ级响应
4.3.3.1 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2)提醒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开展防护并缩短户外作业时间。
(3)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必要时进行停课。
(4)停止举办露天比赛等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5)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道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4.3.3.2 建议性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约用电。
(3)排污单位进一步加强污染工序生产环节控制,适当调整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
(4)倡导燃煤电厂、石化、钢铁、水泥、有色、焦化、砖瓦窑、陶瓷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根据大气污染情况适当调整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
4.3.3.3 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1)执行当地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对应预警级别减排措施,在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加大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机扫和洒水频次,强化保洁作业,减少交通扬尘污染,加油站加大洒水保湿频次,错峰卸油,在高温强辐射时段停止装卸油作业;
(2)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3)执行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对应预警级别减排措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三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清洁能源汽车除外);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车采取错峰运输措施,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柴油车禁止进入主城区行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停驶20%,新能源车除外;
(4)对纳入空气重污染橙色预警期间应急减排项目名单的企业实施停产限产措施,其中,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的应急减排比例应均达到全社会占比的20%以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应急减排全社会占比之和不低于40%;
(5)其他减排措施: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工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禁止露天烧烤,严禁垃圾、秸秆焚烧(焚烧发电或综合利用项目除外);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停业;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4.3.4 Ⅰ级响应
4.3.4.1 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避免室外活动;
(2)中小学和幼儿园停课;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情况实行员工休假或弹性工作制;
(3)提醒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临时停止户外作业;
(4)停止户外大型活动;
(5)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道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4.3.4.2 建议性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约用电;
(3)排污单位进一步强化污染工序生产环节控制,调整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
(4)倡导燃煤电厂、石化、钢铁、水泥、有色、焦化、砖瓦窑、陶瓷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根据大气污染情况适当调整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
4.3.4.3 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1)执行当地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对应预警级别减排措施,在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加大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机扫和洒水频次,强化保洁作业,减少交通扬尘污染,加油站加大洒水保湿频次,错峰卸油,在高温强辐射时段停止装卸油作业。
(2)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3)执行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对应预警级别减排措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三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清洁能源汽车除外);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车采取错峰运输措施,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柴油车禁止进入主城区行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停驶30%,新能源车除外;经指挥部同意,可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更加严格的机动车管控措施。
(4)对纳入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期间应急减排项目名单的企业实施停产限产措施,其中,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的应急减排比例应均达到全社会占比的30%以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应急减排全社会占比之和不低于60%;
(5)其他减排措施: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工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禁止露天烧烤,严禁垃圾、秸秆焚烧(焚烧发电或综合利用项目除外);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停业;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
4.4 信息公开
通过发布网络、电视等多种方式,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大气重污染和应急响应工作信息,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大气重污染首要污染物、污染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到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
4.5 响应调整和终止
应急响应期间,根据预警级别变化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和措施。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总结评估
各县(市、区)要建立污染天气应急启动台账管理和督查制度,对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应急响应终止后需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在应急终止后3个工作日内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总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重污染天气发生成因技术分析、预警信息发布情况、应急响应启动情况、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应急减排比例等)、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应根据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和应急过程评价,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适时修订。
5.2 档案管理
各县(市、区)、各部门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前期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各环节档案管理工作,便于开展事件调查和总结经验教训等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做好资金保障,支持预警能力建设、运行、维护和应急响应等工作。
6.2 通讯与信息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和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应急预案启动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的联络畅通。
6.3 物资装备保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能与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6.4 应急科技保障
市指挥部要加强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加强与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联络,充分借助省、市应急专家队伍技术力量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
6.5 人力资源保障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成员单位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并保持通信畅通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能力,保证预警和响应工作落实。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1)预案宣传:各县(市、区)及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健康防护等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2)预案培训: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3)预案备案:各县(市、区)应按要求及时修编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报上一级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抄送上一级政府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
(4)预案演练:各地、各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并及时总结评估,持续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
7.2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宜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宜府办字〔2023〕10号)同时废止。
8 附件
宜春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
附件:
宜春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
(解除)审批表
预警信息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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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解除)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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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警发布(解除)信息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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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警发布(解除)信息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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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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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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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领导 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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