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9日,宜春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出台《宜春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2023-2025)》(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24年1月3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
一、起草背景
《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在2023年4月份制定后,于2023年6月1日起实施,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保证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在实施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进行裁量,有效防范执法风险,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必要结合宜春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二、起草过程
宜春市生态环境局法规与标准科于2023年9月开始《实施细则》的起草工作,并形成《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2023年10月17日分别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局各科室、直属单位及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征求意见,并在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1月5日于宜春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2023年12月,经2023年12月14日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原则同意出台本《实施细则》。
三、主要内容及特点
《实施细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等规定制定,坚持行政处罚合法与合理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过罚相当以及行政处罚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等原则。其特点:
一是裁量权细化依法依规。《实施细则》的制定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是在《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未违反上位法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是违法行为裁量方法清晰。《实施细则》共14条,对《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裁量幅度内的绝大部分违法行为进行了量化细化(除了处罚金额计算是固定倍数或具体金额);其中,专用裁量表17个,对17种常见行为进行了细化量化,其余行为皆通过通用裁量表进行量化。在省级自由裁量权的基础上,对每个违法行为进一步设定若干自由裁量因素,并规定相应百分值,通过一定的计算方式计算出处罚金额,再根据从重、从轻、减轻情节以及各地经济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修正处罚金额,得出最终的处罚金额。
三是重新定义从轻减轻处罚,并新增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清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减轻处罚应当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实施处罚,从轻处罚可以在法定幅度内内选择一个幅度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了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不予处罚的情形。
四是保留了裁量修正的空间。《实施细则》规定了裁量修正。明确根据各县(市、区)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产业及规模状况、企业经营状况、同案类比性、违法行为人采取的措施情况等实际,在得出最终罚款金额后(已包含从重、从轻、减轻情节的考量),考虑到合理性原则和过罚相当原则,还可适当增加或减少一定的罚款金额,但增加或减少的罚款金额不超过5万元。进行裁量修正应当通过集体讨论的方式作出。此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文件要求,经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调整适用。
四、几点说明
一是明确了《实施细则》以通知形式印发。对《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计算方法、生效时间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全市生态环境系统遵照执行。
二是明确了《实施细则》应当灵活应用。各地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企业经营情况可以调整处罚金额,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可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相关文件。
三是明确了《实施细则》自2024年1月31日起施行。《实施细则》生效前发生的违法行为,仍以违法行为发生时的裁量细化标准裁量,但《宜春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试行)》(宜环法规〔2022〕4号)中未规定专用裁量表的违法行为,可参照本细则通用裁量表进行细化裁量;违法行为有连续或持续状态的,以行为终了时的日期作为行为发生时的日期。
解读人:晏林 联系电话:0795-3998835
政策原文:http://sthjj.yichun.gov.cn/ycssthjj/gfxwj/202312/5c577e1356d54e7baf24a71064fda58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