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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 | 《江西省生态环境分类执法监管办法》

时间: 2024-03-15 17:05 来源: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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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江西省生态环境厅组织修订了《江西省生态环境分类执法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以构建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为目标,有效衔接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注重提高生态环境监管效能,明确了排污单位执法监管分类类别以及不同的监管频次,要求根据企业守法情况,实施差异化执法监管,做到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对违法企业“利剑高悬”,同时鼓励运用先进非现场监管手段,优化执法方式,提升监管效能,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美丽江西提供坚实的执法保障。

二、主要内容

《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分类执法监管办法》主要包括四章共19条内容。

(一)第一章为总则,涉及第一条至第七条。明确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执法分类监管的解释、分类执法监管遵循的原则、分类监管运用的手段、信息公开要求及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职责。

(二)第二章为排污单位分类,涉及第八条至第九条。主要包括排污单位分类依据及调整分类的情形。

(三)第三章为分类执法监管频次与要求,涉及第十条至第十六条。主要内容涉及对各排污单位的要求,执法部门对不同类别排污单位的执法监管频次的要求,不同区域、流域依据环境质量动态调整监管频次的原则,执法监测和现场检查的要求及环境违法行为处理原则。

(四)第四章为附则,涉及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明确了执法监管办法与法律法规不一致情况下的处理原则,执法监管办法的解释权归属及执法监管办法施行日期。

三、部分条款重点解读

(一)关于排污单位的分类

涉及排污单位的分类的条款主要为第八条和第九条。第八条根据排污单位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行业类别以及环境管理要求,将排污单位初步分为A、B、C三类。操作中,在第八条的基础上,需要结合第九条,形成当年最终的执法分类监管名单。具体排污单位的最终分类依据如下:

(1)C类排污单位来源于第八条结合第九条(三)、(五)情形;

(2)B类排污单位来源于第八条结合第九条(一)、(四)情形;

(3)A类排污单位来源于第八条结合第九条(二)情形。

(二)关于分类执法监管方式

第五条明确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实施分类执法监管一般采取现场检查、采样监测等方式开展,鼓励各地充分运用卫星遥感、在线监控、视频监控、用电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手段,大力推行非现场执法,做到线上和线下结合,优化执法方式,提升监管效能,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第十一条 (四)中明确A类排污单位近2年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包括环境信用)连续为“A”的,优先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以非现场执法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综合来看,分类执法监管主要采取现场检查、采样检测等方式开展,鼓励运用非现场监管手段,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对于环境守法信用好的排污单位,生态环境部门优先将其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以非现场执法方式开展监督检查,以此激励更多的企业提高守法水平,实现绿色低碳发展,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贡献力量。

原文链接:http://sthjj.yichun.gov.cn/ycssthjj/gfxwj/202404/202b48f07b2f4c10a8cff85dc11929ba.shtml

解读来源: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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