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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宜春市伟安锂电矿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决定的公示

时间: 2024-02-02 10:38 来源: 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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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被处罚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违法事实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内容 处罚类型 罚没金额(万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1 宜环行罚字〔2024〕5号 宜春市伟安锂电矿业有限公司 91360902598888090E 宜春市袁州区医药园 刘小明 未批先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7)对该条款细化为:“(二)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的,2.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处2%-3%的罚款”的规定,《宜春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试行)》表1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柒万玖仟叁佰柒拾伍元 罚款 27.9375 2024年2月1日 宜春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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