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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从业单位考核办法(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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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建设用地安全利用事关人民群众“住得安心”,保障调查质量对于保障人居环境安全至关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江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均明确规定,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活动的单位对其出具的调查报告等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近年来,生态环境部陆续发布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省生态环境厅也印发了《江西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文件编制指南(暂行)》《江西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技术方案及效果评估报告技术审查要点(试行)》等一系列文件,就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从业单位行为规范、调查质量控制等提出了要求,对规范调查服务市场秩序、保障调查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一项技术环节多且复杂的工作,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又属于“零门槛”,无需资质(需采样调查的除外),导致调查质量参差不齐;特别是还存在少数技术水平低下的从业单位采用低价竞争的手段,既破坏了调查服务市场秩序,又降低了调查质量。因此,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从业单位行为,提高我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质量,维护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服务市场秩序,防控土壤环境风险,确保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有必要对在我市范围内承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的从业单位进行严格的考核。

二、有关依据

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

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

3.《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

4.《江西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技术方案及效果评估报告技术审查要点(试行)》

三、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从业单位行为规范、考核内容与计分方式、考核程序、考核结果应用、附则等六个章节。

(一)关于考核对象

《办法》明确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承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的从业单位的考核包括承接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从业单位,但不含承接工业转工业等尽职履责调查的从业单位。

(二)关于对从业单位的要求

《办法》明确从业单位应自觉遵守各项有关规定。一是必须在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系统”中填报本单位和相关人员执业情况信用信息。二是在提供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服务,应依法与业主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做到诚实守信。三是要严格按照国家、江西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出具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四是要积极配合业主单位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相关报告评审申请,参与报告评审,并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同时,要配合业主单位及时将修改完善后的报告上传至国家和省里的相关系统。

(三)关于考核内容和计分方式

考核内容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质量、业主单位满意度以及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管三个方面,满分为100分。其中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质量和业主单位满意度分别赋予80%和20%的权重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质量由评审专家进行评分,审查要点参照《江西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技术方案及效果评估报告技术审查要点(试行)》业主单位满意度由业主单位进行评分评分内容包括从业单位工作效率、服务态度、诚信度、后续跟踪服务、服务收费等

考虑到在一个考核周期内,一个从业单位可能承接多个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办法》规定,如果某个从业单位承接了多个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则该从业单位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质量得分业主单位满意度得分均取各项目得分的平均分。

考虑到部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由于调查质量较差等原因,需要多次评查才能通过的情况,《办法》规定,如果某个从业单位承接的某个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调查报告两次评审才通过,则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质量得分取该调查报告首次评审时的得分;如三次或三次以上评审才通过,则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质量得分直接计0分。

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管评分以扣分形式计分,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对同一从业单位累计扣减不得超过20分。

(四)关于考核程序

考核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开展,每半年开展1次。参与考核的从业单位按照考核得分高低依次排名,得分名列前20%(含)的单位,为优秀;得分名列前20%-40%(含)的单位,为良好;得分名列60%之后且低于70分的单位,为较差;得分名列60%之后且低于60分的单位,为差;其他为一般;考核结果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向社会进行公布。

(五)关于考核结果应用

一方面,鼓励业主单位优先选择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从业单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另一方面,对考核结果为较差或差从业单位加强监督,对连续两个考核周期考核结果为较差或差的从业单位,向社会予以公开通报,并约谈相关单位法人。

考虑到国家、省里会对部分已通过专家评审的报告进行抽查,《办法》规定,调查报告被国家或省级抽查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从业单位,考核结果直接为较差(含)以下等级同时,对不负责任导致调查结果失实且造成严重后果或负面影响的从业单位,以及在考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从业单位,考核结果直接为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依法进行查处,禁止其承接我市范围内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

解读人:夏超波  0795—3998361

原文链接:http://sthjj.yichun.gov.cn/ycssthjj/gfxwj/202210/d19580d3d09343959f2e44d2dbcd791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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