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宜春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运行维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工作,保障监控设施正常稳定运行,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办法。
一、 考核对象
宜春市所有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监控设施的第三方运行维护责任单位。
二、 考核机制
(一)由宜春市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组织辖区内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行维护单位(以下简称运维单位)进行考核。
(二)与宜春市污染源监控平台联网的排污单位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情况均纳入考核范围;新安装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应在正式与国发平台联网前或投产后三个月内完成调试(包括自行验收和备案),联网时限到期后自动纳入考核范围;停运的监控设施自恢复运行起重新列入考核范围。
(三)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自动监控设施考核周期内无法运行的排污单位可不列入考核范围,但需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书面报告停运原因和设施情况,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确认盖章。企业停产、改造、检修等原因造成监控设施无法运行的,由企业书面报告、运维单位核实、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确认盖章。雷击、水淹等自然灾害造成监控设施无法运行的,运维单位应及时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现场核实后确认盖章。
(四)对运维单位每半年考核一次,考核实行百分制,以监控点位为单位,将运维单位运维的监控点位考核得分汇总,根据监控点数量得出平均分,结合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考核该运维公司的综合平均分得出该运维单位半年度考核的最终得分。
综合考核分数在90~100分,认定为优秀;分数在80~89分,认定为良好;分数在70~79分,认定为合格;分数在70分以下,认定为不合格。
三、 考核内容与评分标准
(一)运维能力考核(30分)
1.基础设施考核(8分)
第三方运维单位在宜春市范围内应设有常驻机构,固定营业场所应张贴营业执照,常驻机构至少配备1台打印机和1台电脑,设有1名固定运维联系人,配合调度运维工作。
无常驻机构或无营业执照扣6分,无固定运维联系人扣1分,未配备打印机或电脑扣1分。
2.配套设施考核(12分)
(1)运维分布图、车辆配置(2分)
运维单位在常驻机构应张贴详细的运维企业分布图,每个常驻机构需至少配备一辆运维车辆,确保车辆处于良好行驶状态。
未张贴运维企业分布图或车辆条件不符合要求扣2分。
(2)运维人员数量和资质(2分)
凡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监控设施操作和运维的人员,应当通过环境服务认证机构组织的有关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持证上岗,必须与站房内张贴的上岗证“人证合一”。每10个监控点至少配备1名运维人员。
每少一名运维人员或一名运维人员无上岗证或站房内张贴的上岗证“人证不合一”扣2分。
(3)备品备件库(2分)
运维单位在常驻机构应配备专门的备品备件库,有充足的一般耗材备品和备机等,能确保一般消耗品的及时更换,根据使用情况定期清点,按实际需要增购,备品备件应符合国家相关环境监测规定和计量器具管理要求。
未设置备品备件库、备品备件不齐全、备品备件不符合国家相关环境监测规定和计量器具管理要求的扣2分。
(4)便携式监测设备(3分)
运维单位应配备废水、废气便携式监测设备。
运维单位未配备便携式监测设备扣3分。
(5)实验室环境、仪器设备、技术人员(3分)
应具备与监测任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实验室环境,明确运行操作人员和管理维护人员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有适当的措施和程序保证监测结果准确可靠。
技术人员与监测任务不适应、仪器设备与监测任务不适应或实验室环境与监测任务不适应扣3分。
3.内部管理(10分)
(1)档案管理(3分)
运维单位应对所运维企业实行一企一档管理:包括维护维修记录、质控记录、维护维修手册等内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每少一项扣1分。
(2)台账管理(3分)
运维单位在常驻机构应建立标准气体、标准液体和药剂的请购、领用、更换记录。
每少一项扣1分。
(3)制度管理(4分)
运维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人员培训、人员定期考核、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定期比对监测、定期校准维护、运行信息、设施故障预防和应急措施等制度。
每少一项扣1分。
(二)运维保障考核(15分)
运维单位应每月将下列运维台账记录,根据监控点和台账类型扫描或拍照上传至市生态环境局在线监控中心平台进行审核。
1.日常巡检记录(3分)
每周至少对监控设施巡检一次,检查维护自动监控设施及辅助设备运行状态、数据传输情况,填写巡检记录和处理结果。NMHC-CEMS应满足HJ75中日常巡检和日常维护保养的相关要求,使用氢气钢瓶时,至少每周巡检一次钢瓶的气体压力并记录,同时对减压阀、气体管路进行安全检漏并书面记录,有条件的应做到一用一备;使用氢气发生器时,至少每周检查一次氢气发生器变色硅胶,硅胶超过2/3变色时应予以更换;使用氢气发生器时,应按其说明书规定,定期检查氢气压力、氢气发生器电解液等,根据使用情况及时更换电解液,定期添加去离子水;至少每周检查一次除烃装置的温度,应使其保持在350℃以上;至少每周检查一次出峰时间与标准谱图的一致性是否符合仪器使用手册要求;至少每月检查一次燃烧气连接管路的气密性,NMHC-CEMS的过滤器、采样管路的结灰情况,若发现数据异常应及时维护;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零点气发生器中的过滤填料,根据使用情况对其进行更换;使用催化氧化装置的NMHC-CEMS至少每年用丙烷标准气体检验一次转化效率,若丙烷转化效率不能达到95%以上,则应更换催化氧化装置。
无记录扣3分,巡检次数每少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2.校准校验记录(3分)
(水)根据HJ355要求:
(1)选用浓度约为现场工作量程上限值0.5倍的标准样品定期进行自动标样核查,自动标样核查周期最长间隔不得超过24h;
(2)每168小时内自动(或手动)进行化学需氧量(CODcr)、总有机碳(TOC)、氨氮(NH3-N)、总磷(TP)、总氮(TN)污染源废水在线监测仪器等自动在线监测仪的零点和量程校准,同时应及时记录校准信息;
(3)每月针对化学需氧量(CODcr)、总有机碳(TOC)、氨氮(NH3-N)、总磷(TP)、总氮(TN)、pH水质自动分析仪和温度计等在线监测仪器进行1次实际水样比对试验。
(气)根据HJ75和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要求:
(4)具有自动校准功能的颗粒物监测单元、气态污染物监测单元每24h至少自动校准一次仪器的零点和量程,同时测试并记录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
(5)无自动校准功能的颗粒物监测单元每15d至少校准一次仪器的零点和量程,同时测试并记录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
(6)无自动校准功能的直接测量法气态污染物监测单元每15d至少校准一次仪器的零点和量程,同时测试并记录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
(7)无自动校准功能的抽取式气态污染物监测单元每7d至少校准一次仪器的零点和量程,同时测试并记录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
(8)抽取式气态污染物监测单元每3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全系统的校准;
(9)具有自动校准功能的流速CMS每24h至少进行一次零点校准,无自动校准功能的流速CMS每30d至少进行一次零点校准,同时测试并记录零点漂移;
(10)有自动校准功能的测试单元每6个月至少做一次校验,没有自动校准功能的测试单元每3个月至少做一次校验。校验用参比方法和CEMS同时段数据进行比对;
(11)NMHC-CEMS更换主要部件如色谱柱、定量环后,应对NMHC-CEMS进行示值误差检测,并记录校准数据和过程,校准数据满足技术要求并且稳定后方可投入运行。
无校准校验、核查或实样比对记录扣3分,每少一项校准校验、核查、实样比对记录扣2分,每项记录不完整扣1分,扣完为止。
3.易耗品记录(2分)
定期更换标准物质及易耗品并记录。
无记录扣2分,记录不完整扣1分。
4.故障维修记录(2分)
记录检修情况、故障发生时间及原因、修复后投入正常使用时间等。
设备产生故障后,无故障维修记录扣2分,故障记录不完整扣1分。
5.运维月报(2分)
运维单位应将每月运维工作记录归档形成运维月报,每月10日前上传至市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
无记录扣2分、记录不完整扣1分、未及时上传扣1分。
台账记录须有企业负责人和运维人员双方签字。
6.检查及自查问题表(3分)
运维单位应每月自查并上报自动监控问题、与上级部门检查及运维考核发现的问题一并形成检查及自查问题表,表中须对所列问题明确整改到位时限,于次月10号前上报至市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如属于企业自身原因产生的自动监控问题运维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函告企业并报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未及时提交检查及自查问题表、未明确整改时限、未备案或未函告企业的扣3分。
(三)现场检查考核(50分)
1.监测站房和平台要求(10分)
(1)站房建设和平台建设(2分)
站房建设未满足HJ75和HJ353相关要求的,或监测(采样)平台不符合建设要求的,或通往监测(采样)平台的斜梯(或Z字梯、旋梯)不符合要求的,或通往监测(采样)平
台的斜梯(或Z字梯、旋梯)存在安全隐患的,如运维单位未书面提醒排污单位,则扣2分。
(2)站房卫生(1分)
站房应定期打扫,无严重积灰,站房物品应摆放整齐,站房温度应保持在15~30℃、空气相对湿度≤85%(站房应安装空调并保持正常运行)。
站房卫生未打扫、物品摆放凌乱、站房无空调、站房温度未保持在15~30℃或站房内相对空气湿度未保持在≤85%扣1分。
(3)制度上墙(1分)
建立监控系统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等,并张贴上墙。
无制度上墙或制度不完善扣1分。
(4)验收结论表上墙(2分)
根据自动监测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及相应步骤完成自动监测设备联网验收工作后,应在三日内将验收专家组验收结论表或验收备案表张贴上墙。
未张贴验收结论表或未张贴验收备案表扣2分。
(5)公开承诺(1分)
按照宜市环字[2019]88号文件要求将自动监测公开承诺书向社会公开、张贴上墙。
未公开或未张贴承诺书扣1分。
(6)视频监控(2分)
应当在监控站房、排放口、采样口等关键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设备,视频监控建设满足江西省生态环境前端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的有关要求。
未按要求安装视频监控或视频监控存在视角盲区扣2分。
(7)站房钥匙配备(1分)
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重点排污名录单位必须配有站房钥匙或门禁权限。
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重点排污名录单位未配有站房钥匙或门禁权限扣1分。
2.数据传输(13分)
(1)数据一致性(1分)
分析仪器监测数据、数据采集与处理单元、监控中心平台实时数据应一致,实时数据采集误差应≤1‰F.S.。
发现一次误差大于1‰扣1分,如属于设备本身无法达到要求,运维单位应书面建议企业更换相关设备。
(2)数据真实性(6分)
监控数据应与排污单位实际运行情况匹配,检查企业停产、设备故障、校准校验期间历史数据的匹配性。如数据有疑义,可现场校准或暂停分析设备,查看数据的匹配性。
现场检查时监控数据与排污单位实际运行情况不匹配视为考核不合格,企业停产、设备故障、校准校验期间历史数据不匹配扣6分。
(3)数据传输有效率(重点单位考核项)(6分)
数据传输有效率通过国发平台可直接查阅,考核时段内数据传输有效率低于95%的扣6分。
3.故障处理(6分)
(1)设备故障率(4分)
设备故障率=异常小时数据条数/总小时数据条数。通过监控平台可直接查阅设备故障率,考核时段内设备故障率应低于15%。
设备故障率高于5%扣1分,高于10%扣2分,高于15%扣3分,高于20%扣4分。
(2)故障处理(2分)
监测因子数据异常应在12小时内发现并及时查明原因。现场运维人员发现故障或接到故障通知,应在自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4h内到达现场,现场需要维修的第一时间向属地生态管理部门报告,故障发生6h内无法恢复的启用手工监测,48h仍无法恢复的,可选用备机监测,保证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
发现一次故障12小时内未响应、现场运维人员发现故障或接到故障通知未在4h内到达现场及故障超过3天未处理的扣2分,重点排污单位故障期间未采取手工监测填报数据,每少1次扣1分,扣完为止。
4.整改情况(2分)
运维单位应在考核期结束后的下一个半年度内向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提交整改落实情况报告,未提交整改报告或整改项目未落实扣2分,扣完为止。
5.运维人员考核(2分)
对运维工作以及运维仪器操作熟悉程度,对仪器的参数设置以及现场工作内容是否做到培训上岗,明确清楚。因运维人员导致出现问题扣1分,完全不符合要求扣2分。
6.废水监测系统(17分)
(1)采样系统(3分)
取水点应与验收时位置一致;水样应无变质输送至分析仪,不存在干扰水样真实性的改造设备和弄虚作假行为;采样管路应畅通,水样能正常进入分析仪;重点单位应安装水质自动采样单元并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取水点与验收时不一致,存在干扰水样真实性的改造设备或弄虚作假行为视为不合格,发现一次水样无法正常进分析仪扣3分,重点单位未安装水质自动采样单元或水质自动采样单元未正常运行扣3分。
(2)参数设置(4分)
COD消解温度设置不低于165℃,消解时间按照设备说明书说明要求执行,一般不得少于15分钟,监测频次每2小时分析一次。
发现一次COD消解温度低于165℃、消解时间未按照设备说明书说明要求执行且少于15分钟、监测频次未达到每2小时分析一次扣4分。
(3)量程设置(3分)
在线监测仪器量程应根据现场实际水样排放浓度合理设置,量程上限应设置为现场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的2~3倍;流量计量程设置应大于污染物排放峰值,排放峰值期间不得出现流量计量盲区;pH计量程为0~14。针对模拟量采集时,应保证数据采集传输仪的采集信号量程设置、转换污染物浓度量程设置与在线监测仪器设置的参数一致。
模拟量采集时,发现一次数采仪与分析仪量程设置不一致视为不合格,在线监测仪器量程设置过大或过小扣3分。
(4)试剂标识(2分)
试剂瓶上应有试剂类别、试剂有效期限、配制人等标识,试剂浓度应与仪器量程匹配,试剂应在有效期内。
试剂未标识试剂类型、试剂有效期限、配制人等扣2分,试剂浓度与量程不匹配或试剂超过有效期扣2分。
(5)废液处理(1分)
废液应用专门回收装置,收集后送至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并填写处置记录。
如若运维单位与排污单位签订危废处置合同约定运维单位责任,无废液专门回收装置扣1分,未送至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或无处置记录扣1分。
(6)质控样(或标液)试验(4分)
现场用接近污染物排放浓度的质控样或现场工作量程上限值0.5倍标准样品进行质控样(或标液)试验,分析结果与质控样(或标液)浓度的相对误差应小于10%。相对误差大于20%应重新绘制标准曲线。
分析结果与质控样(或标液)浓度的相对误差大于10%或上次检查相对误差大于20%未重新绘制标准曲线扣4分。
7.废气监测系统(17分)
(1)采样系统(3分)
气样应无变质输送至分析仪,不存在干扰气样真实性的改造设备和弄虚作假行为;采样探头应清洁;采样管路应畅通、无漏气,气样能正常进分析仪;反吹系统应正常工作;伴热管和采样探头温度应高于120℃,且应高于烟气露点温度10℃以上;冷凝除湿设备的温度应保持在4℃左右,温度波动在±2℃以内。
存在干扰气样真实性的改造设备和弄虚作假行为视为不合格。采样探头堵塞、管路堵塞、漏气等原因导致气样无法进入分析仪扣1分,反吹系统不正常工作扣1分, 伴热管、探头温度小于120℃扣1分, 冷凝除湿设备的温度不满足2~6℃扣1分。
(2)参数设置(4分)
速度场系数、皮托管系数、颗粒物斜率截距、烟道截面积、当地大气压、标准过量空气系数或基准含氧量等必须与参数备案表一致。
速度场系数、皮托管系数、颗粒物斜率截距不正确,烟道截面积与安装点位截面积不一致,当地大气压、标准过量空气系数或基准含氧量设置不正确视为不合格,备案参数表与上述设备参数不一致,发现一项扣4分。
(3)量程设置(3分)
在线监测仪器量程应根据现场实际废气排放浓度合理设置,实际废气排放浓度应该在量程的20%~80%,量程上限不能过高导致测量数据不准,也不能过低导致测量数据触顶,必要时应设置双量程或多量程,并按要求分别定期校准校验,当排放浓度超出量程设置范围时应按规范要求进行手工监测;流速量程设置应大于污染物排放峰值,排放峰值期间不得出现计量盲区;针对模拟量采集时,应保证数据采集传输仪的采集信号量程设置、转换污染物浓度量程设置与在线监测仪器设置的参数一致。
模拟量采集时,发现一次数采仪与分析仪量程设置不一致视为考核不合格,在线监测仪器量程设置过大或过小扣3分。
(4)标准气体(2分)
监测站房内应配备不同浓度的有证标准气体,且在有效期内。标准气体应有气体类型、浓度、定级证书、合格证等。
未配备标气扣2分,标气超过有效期扣1分,标气不全扣1分,标气无气体类型、浓度、定级证书及合格证等扣1分,扣完为止。
(5)标样测试(5分)
现场用与污染物排放浓度相匹配的已知浓度标准气体代替实际烟气进行分析仪样气测试和系统响应时间测试,稳定后的分析仪结果与标气的浓度绝对误差应小于±2.5% F.S.(仪器满量程),系统响应时间≤200s(其中氯化氢CEMS≤400s、NMHC-CEMS≤300s)。
绝对误差大于±2.5% F.S.或系统响应时间大于200s(氯化氢CEMS大于400s、NMHC-CEMS大于300s)扣5分。
(四)综合评分(5分)
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辖区内运维单位的日常工作进行考核,对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监管,增加检查频次,根据属地要求进行综合评分。
四、 考核结果应用
(一)运维单位考核结果经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示。
对一个考核周期不合格的运维单位,通过短信或书面形式给予提醒;对12个月之内一个考核周期不合格的运维单位,由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运维单位主要负责人、企业环保负责人进行约谈;对24个月之内两个考核周期不合格的运维单位,由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运维单位主要负责人、企业环保负责人进行约谈并给予通报。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该监控点位运维考核按本考核办法加重扣分:
(1)备用机未按照区域内(市)运维设备台(套)数的10%配备,至少一套水(氨氮、COD)或一套气(CEMS)在线监测设备,运维能力考核项按0分计;
(2)自动监测设备联网验收工作未按规定的时限和步骤完成的;在规定时限内,验收未通过的;主要设备或者核心部件等更换未重新验收的;更换设备、部件等技术调试期间出现数据缺失或无效,未进行数据标记或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说明的,数据传输考核项和故障处理考核项按0分计;
(3)检查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同一规范性问题3次及以上仍未整改到位的,现场检查考核项按0分计;
(4)执法人员现场监督检查时,运维单位应及时到达现场,30分钟以内的不扣分,每超10分钟扣一分,最多扣10分。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该运维单位半年度考核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1)排污单位和运维单位签订合同约定由运维单位负责开展自动监测设备的比对工作,运维单位实验室、仪器设备和人员条件不满足质量控制要求和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的或不具备相应实验室、仪器设备和人员条件,未委托具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开展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的;
(2)违反技术规则、监测分析和数据传输要求,擅自更换自动监控设施的硬件、软件和工作方式(如更改参数,设置转换系数等),采集、传输和上报虚假监控数据致使监控数据失真的;
(3)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擅自更改采样点、采样方式或在线监测设备等,导致在线监控数据严重失真或产生严重后果的;
(4)平台督办或生态环境部门督办反馈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5)因运行维护不到位或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施等问题被生态环境部门立案查处,或被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新闻媒体通报、曝光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运维单位予以通报:
(1)运维单位参与篡改、伪造自动监控数据,指使或授意运维人员弄虚作假或包庇、纵容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并由生态环境部门立案查处属实的;
(2)运维单位或运维人员拒绝配合或者阻挠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调查询问的。
五、附则
(一)本办法中所涉及的相关技术规范文件(附件3),如有更新,即按最新版本执行。
(二)本办法与法律法规、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有冲突的,从其规定。
(三)本办法由宜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从2025年3月20日起施行,《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第三方运行维护考核办法(2022年修订)》(宜环监字〔2022〕3号)同时废止。
附件:1.《运维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维考核表》
2.《运维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维自查表》
3.相关技术规范性文件
附件1:
运维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维考核表
运维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维考核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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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
监控点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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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维单位名称 |
|
监控类别 |
□废水□废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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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重点排污单位 □非重点排污单位 |
监控因子 |
□COD □pH □氨氮 □SO2 □NOx □烟尘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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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状况 |
□正常□停产□检修 |
监控设施运行情况 |
□运行□停运□故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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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维能力(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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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项目 |
分值 |
考核要求 |
自评分值 |
考评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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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础设施 (8分) |
常驻机构、营业执照 |
6 |
有常驻机构和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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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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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运维联系人 |
1 |
固定运维联系人1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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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和打印机 |
1 |
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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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配套设施 (12分) |
运维人员数量、运维人员资格证、“人证合一” |
2 |
10个监控点/人、属地运维人员需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须“人证合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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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运维企业分布图 |
2 |
一个常驻机构至少一辆(提供照片及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张贴详细的运维企业分布图(上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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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品备件库 |
2 |
备品备件库整洁有序、库存等记录、备品备件齐全、符合国家相关环境监测规定和计量器具管理要求 |
|
|
|||||
便携式监测设备 |
3 |
废水、废气运维单位是否配备便携式监测设备并能正常使用 |
|
|
|||||
实验室环境、仪器设备、技术人员 |
3 |
是否具备与监测任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实验室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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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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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内部管理 (10分) |
档案管理 |
3 |
对运维企业实行一企一档管理:包括所运维企业、维护维修记录、质控记录、维护维修手册等 |
|
|
||||
台账管理 |
3 |
标准气体、标准液体和药剂的购置、领用等记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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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管理 |
4 |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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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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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运维单位应按照运维设备套数的10%配置备用机,至少配备一套水或一套气(CEMS)在线监测设备,未配备水或气备用机,运维能力考核项按0分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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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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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维保障考核(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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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项目 |
分值 |
考核要求 |
情况说明 |
考评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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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上传 (15分) |
日常巡检记录 |
3 |
日常巡检记录扫描或拍照上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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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准校验记录 |
3 |
校准校验、核查、实样比对记录扫描或拍照上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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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损耗品记录 |
2 |
易损耗品记录扫描或拍照上传 |
|
|
|||||
故障维修记录 |
2 |
故障维修记录扫描或拍照上传 |
|
|
|||||
运维月报 |
2 |
每月运维月报汇总扫描或拍照上传 |
|
|
|||||
|
自查问题表 |
3 |
每月自查问题表汇总半年度自查表、函告企业报告汇总扫描或拍照上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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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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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考核(5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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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项目 |
分值 |
评分明细 |
扣分原因 |
考评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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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站房和平台要求 (10分) |
站房和平台建设 |
2 |
站房和平台建设未满足HJ75和HJ353中的要求扣2分 |
|
|
||||
站房卫生 |
1 |
卫生未打扫或物品摆放凌乱或站房温度未保持15~30℃或站房内相对空气湿度大于85%扣1分 |
|
|
|||||
制度上墙 |
1 |
未制定制度或制度未上墙扣1分 |
|
|
|||||
验收结论表或验收备案表上墙 |
2 |
未张贴验收结论表或验收备案表扣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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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承诺 |
1 |
未公开或未张贴公开承诺书扣1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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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监控 |
2 |
未按要求安装视频监控或视频监控存在视角盲区扣2分 |
|
|
|||||
站房钥匙配备 |
1 |
重点单位未配有站房钥匙或门禁权限扣1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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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传输 (13分) |
数据一致性 |
1 |
分析仪、数采仪、监控平台数据误差大于1‰,发现一次扣1分 |
|
|
||||
数据真实性 |
6 |
数据与监控设施运行情况不匹配扣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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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传输有效率 |
6 |
低于95%扣6分(重点单位考核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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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障处理 (6分) |
设备故障率 |
4 |
设备故障率高于5%扣1分,高于10%扣2分,高于15%扣3分,高于20%扣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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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障处理 |
2 |
故障12小时内未响应或现场运维人员发现故障或接到故障通知,未在4h内到达现场或故障超过3天未处理扣2分,重点排污单位未采用人工监测填报数据,发现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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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情况 (2分) |
落实上周期整改要求 |
2 |
未提交整改报告或整改未落实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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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维人员考核(2分) |
运维人员考核 |
2 |
对运维工作以及运维仪器操作熟悉程度,对仪器的参数设置以及现场工作内容是否做到培训上岗,明确清楚。因运维人员导致出现问题扣1分,完全不符合要求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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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析 系 统 ︵ 17 分 ︶ |
□ 废 水 |
采样系统 |
3 |
采样点与验收时不一致,存在干扰水样真实性的改造设备、弄虚作假行为视为不合格,采样管路堵塞,重点排污单位未安装或未正常运行自动采样单元,发现一次扣3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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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数设置 |
4 |
COD消解温度低于165℃、消解时间少于15min、监测频次未达到每2小时分析一次,发现一次扣4分 |
|
|
|||||
量程设置 |
3 |
模拟量采集时,数采仪与分析仪量程设置不一致视为不合格,量程设置过大或过小扣3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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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剂标识 |
2 |
试剂未标识试剂类型、浓度、配置时间扣2分,试剂浓度与量程不匹配或试剂超过有效期扣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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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液处理 |
1 |
无废液专门回收装置扣1分,未送至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或无处置记录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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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控样(标样)试验 |
4 |
相对误差大于质控样(或标样)浓度的±10%或上次检查相对误差大于质控样(或标样)浓度的±20%未重新绘制标准曲线扣4分 |
|
|
|||||
□ 废气 |
采样系统 |
3 |
存在干扰气样真实性的改造设备、弄虚作假行为视为不合格,采样管路堵塞或漏气扣1分,反吹系统不正常工作扣1分,伴热管或探头温度小于120℃扣1分,冷凝除湿设备温度不在2~6℃扣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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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数设置 |
4 |
速度场系数、皮托管系数、颗粒物斜率截距不正确,烟道截面积与安装点位截面积不一致,当地大气压、标准过量空气系数或基准含氧量设置不正确视为不合格,备案参数表与上述设备参数不一致的,发现一项扣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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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量程设置 |
3 |
模拟量采集时,数采仪与分析仪量程设置不一致视为不合格,分析仪量程设置过大或过小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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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气体 |
2 |
未配备标气扣2分,标气超过有效期扣1分,标气不全扣1分,标气无气体类型、浓度、定级证书及合格标识等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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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气测试 |
5 |
绝对误差﹥±2.5%F.S.或系统响应时间大于200s(氯化氢CEMS大于400s、NMHC-CEMS大于300s),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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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自动监测设备联网验收工作未按规定的时限和步骤完成的;在规定时限内,验收未通过的;主要设备或者核心部件等更换未重新验收的;更换设备、部件等技术调试期间出现数据缺失或无效,未进行数据标记或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说明的,数据传输考核项和故障处理考核项按0分计。2.运维单位应接受和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现场监督检查,执法人员现场监督检查时,运维单位应及时响应到达现场,响应时间在30分钟以内的不扣分,每超10分钟扣一分,最多扣10分。3.检查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同一规范性问题3次及以上仍未整改到位的,现场检查考核项按0分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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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分(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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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分 |
综合评分 |
5 |
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辖区内运维单位的日常工作进行考核,根据属地监管要求进行综合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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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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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运维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维自查表
运维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维自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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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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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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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维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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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类别 |
□废水□废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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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重点排污单位 □非重点排污单位 |
监控因子 |
□COD □pH □氨氮 □SO2 □NOx □烟尘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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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状况 |
□正常□停产□检修 |
监控设施运行情况 |
□运行□停运□故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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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项目 |
分值 |
评分明细 |
扣分原因 |
自评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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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站房和平台要求 (10分) |
站房和平台建设 |
2 |
站房和平台建设未满足HJ75和HJ353中的要求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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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房卫生 |
1 |
卫生未打扫或物品摆放凌乱或站房温度未保持15~30℃或站房内相对空气湿度大于85%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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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上墙 |
1 |
未制定制度或制度未上墙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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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验收结论表或验收备案表上墙 |
2 |
未张贴验收结论表或验收备案表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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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承诺 |
1 |
未公开或未张贴公开承诺书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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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监控 |
2 |
未按要求安装视频监控或视频监控存在视角盲区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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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房钥匙配备 |
1 |
重点单位未配有站房钥匙或门禁权限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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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传输 (13分) |
数据一致性 |
1 |
分析仪、数采仪、监控平台数据误差大于1‰,发现一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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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真实性 |
6 |
数据与监控设施运行情况不匹配扣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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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传输有效率 |
6 |
低于95%扣6分(重点单位考核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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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障处理 (6分) |
设备故障率 |
4 |
设备故障率高于5%扣1分,高于10%扣2分,高于15%扣3分,高于20%扣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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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障处理 |
2 |
故障12小时内未响应或现场运维人员发现故障或接到故障通知,未在4h内到达现场或故障超过3天未处理扣2分,重点排污单位未采用人工监测填报数据,发现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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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情况 (2分) |
落实上周期整改要求 |
2 |
未提交整改报告或整改未落实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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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维人员考核(2分) |
运维人员考核 |
2 |
对运维工作以及运维仪器操作熟悉程度,对仪器的参数设置以及现场工作内容是否做到培训上岗,明确清楚。因运维人员导致出现问题扣1分,完全不符合要求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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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析 系 统 ︵ 17 分 ︶ |
□ 废 水 |
采样系统 |
3 |
采样点与验收时不一致,存在干扰水样真实性的改造设备、弄虚作假行为视为不合格,采样管路堵塞,重点排污单位未安装或未正常运行自动采样单元,发现一次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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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数设置 |
4 |
COD消解温度低于165℃、消解时间少于15min、监测频次未达到每2小时分析一次,发现一次扣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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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程设置 |
3 |
模拟量采集时,数采仪与分析仪量程设置不一致视为不合格,量程设置过大或过小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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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剂标识 |
2 |
试剂未标识试剂类型、浓度、配置时间扣2分,试剂浓度与量程不匹配或试剂超过有效期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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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液处理 |
1 |
无废液专门回收装置扣1分,未送至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或无处置记录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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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控样(标样)试验 |
4 |
相对误差大于质控样(或标样)浓度的±10%或上次检查相对误差大于质控样(或标样)浓度的±20%未重新绘制标准曲线扣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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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废气 |
采样系统 |
3 |
存在干扰气样真实性的改造设备、弄虚作假行为视为不合格,采样管路堵塞或漏气扣1分,反吹系统不正常工作扣1分,伴热管或探头温度小于120℃扣1分,冷凝除湿设备温度不在2~6℃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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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数设置 |
4 |
速度场系数、皮托管系数、颗粒物斜率截距不正确,烟道截面积与安装点位截面积不一致,当地大气压、标准过量空气系数或基准含氧量设置不正确视为不合格,备案参数表与上述设备参数不一致的,发现一项扣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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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程设置 |
3 |
模拟量采集时,数采仪与分析仪量程设置不一致视为不合格,分析仪量程设置过大或过小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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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气体 |
2 |
未配备标气扣2分,标气超过有效期扣1分,标气不全扣1分,标气无气体类型、浓度、定级证书及合格标识等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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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气测试 |
5 |
绝对误差﹥±2.5%F.S.或系统响应时间大于200s(氯化氢CEMS大于400s、NMHC-CEMS大于300s),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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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相关技术规范性文件
1.固定污染源烟气(S0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5-2017)
2.固定污染源烟气(S0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76-2017)
3.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1286-2023)
4.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T/CAEP I11-2017)
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安装技术规范(HJ 353-2019)
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验收技术规范(HJ 354-2019)
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
8.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 356-2019)
9.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2017)
10.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HJ477-2009)